登记流程
登记规则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运动帆船的管理,促进帆船运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体育运动、休闲活动的帆船船艇。

第三条 以下运动帆船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运动帆船;

(二)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运动帆船;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运动帆船;

(四)参加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帆协”)组织或批准的正式比赛、活动的其他团体或个人的运动帆船。

第四条 中帆协负责全国运动帆船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中帆协为已进行登记的运动帆船发放“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适航证”(以下简称“适航证”),配发帆号及船体编号,并设立档案。

第六条 登记的运动帆船不得具有双重船籍。凡在境外已登记的运动帆船,未终止或者注销原登记船籍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第二章 运动帆船登记办法

第七条 运动帆船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证明船只所有者身份的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购船合同或截至提交登记之日剩余租期不短于4年的租赁合同,购船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帆船的进口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船只检验证书或合格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及具有CE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船首、侧面、船尾各一张4寸彩色照片;

(五)运动帆船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运动帆船登记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中帆协直接申请登记;

(二)登记通过中帆协官方网站网络登记方式办理;

(三)中帆协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1周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要求其缴纳办理证书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见附件1),完成缴费后发放登记证、适航证,配发帆号及船体编号;

(四)中帆协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1周内,对于登记信息或上传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予以驳回,并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修改后可重新提交申请,中帆协将在再次收到申请后1周内,按照本条第(三)项办理。

第九条 登记证及适航证有效期为4年,均应当随船携带。

第三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运动帆船登记项目发生如下变更时,运动帆船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书及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运动帆船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和转移;

(二)运动帆船灭失(拆解和沉没)或不再适航。

需要变更信息或注销的原证书自中帆协接到变更或注销申请之日起作废,中帆协对变更和注销事项通过中帆协官网予以公告。 经审验合格后,中帆协为发生的变更情况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发放相应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十一条 登记证、适航证因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者可申请换发。

第十二条 登记证、适航证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天内,持证者可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因遗失或灭失申请补发登记证和(或)适航证的,持证者应书面报告,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发。原证书自中帆协接到补发申请之日起作废,中帆协通过中帆协官网予以公告。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帆协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收回登记证及适航证,撤销帆号及船体编号的处罚。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登记证、适航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在船帆、船体上展示帆号及船体编号的。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登记证、适航证由中帆协统一制作及发放,帆号及船体编号应按《运动帆船帆号及船体编号制作展示要求》(附件2)进行制作及展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运动帆船登记收费标准

2:运动帆船帆号及船体编号制作展示要求

附件1

运动帆船登记收费标准
船体长度收费标准
6米以下500元
6米-11米1000元
11米以上1500元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帆号及船体编号制作展示要求

一、编号构成:

1.帆号即为船舶登记号码,由代表“中国”的英文大写字母“CHN”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船体编号为船舶登记号码中的四位阿拉伯数字。

二、制作规范:

1.帆号及船体编号制作时应采用“Helvetica”字体或其他展示效果与之相同或更好的商用字体,保证字迹清晰可辨且颜色相同。

2.船帆同侧和相对侧的帆号字符(字母和数字,下同)高度和相邻字符之间的间距与船身总长度有关,具体如下:

船身总长度字符最低高度字符之间与帆边最小距离
3.5米以下230mm45mm
3.5-8.5米300mm60mm
8.5-11米375mm75mm
11米以上450mm90mm

3. 船体编号字符高度和相邻字符之间的间距标准,具体如下:

船身总长度字符最低高度字符之间最小距离
11米以下200mm40mm
11米以上300mm60mm
三、展示位置:

1.主帆

(1)主帆的两面均需展示帆号;

(2)展示位置在以帆顶为圆心、半径为帆后缘长度60%的弧以上;

(3)帆两面的帆号应在不同的高度,其中右舷帆面的帆号应在左舷帆面的帆号之上;

(4)主帆两面的帆号应保持平行;

(5)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的垂直间距不小于40mm;

(6)大写字母应在数字之上。

2.球帆(可选)

(1)球帆正面展示帆号,也可两面同时展示;

(2)展示位置在以球帆顶点为圆心、半径为帆底边长度20%的弧以下,半径为帆底边长度30%的弧以上;

(3)如球帆两面均进行展示,两面的帆号应保持平行;

(4)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的垂直间距不小于40mm;

(5)大写字母应在数字之上。

3.前帆

(1) 在前帆后下角可延伸至桅杆后主帆底边长度30%或以上的前帆两侧均需展示帆号;

(2)展示位置在以前帆顶点为圆心、半径为前帆边长度50%的弧以下,半径为前帆边长度75%的弧以上;

(3)前帆两面的帆号应保持平行;

(4)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的垂直间距不小于40mm;

(5)大写字母应在数字之上。

4、船体编号应在船首两舷外侧进行永久标记或者粘贴,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永久性标记的船体编号应当清晰可辨。